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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93-2 條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一、違反第四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而為業務活動。 二、將本人名義提供或容許前款之人使用而為業務活動。
  2. 2.前項情形,如行為人為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前項所定之罰金。
  3. 3.第四十條之一第一項所定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之負責人於分公司登記後,將專撥其營業所用之資金發還該營利事業,或任由該營利事業收回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並應與該營利事業連帶賠償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4. 4.違反依第四十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屆期未停止或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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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本條處罰未經許可從事陸資業務活動者及出借名義之人,最重三年有期徒刑併科一千五百萬元罰金。

Q · 幫沒許可的大陸公司掛名當負責人,我會有什麼責任?

依本條第1項第2款,只要把本人名義提供或容許未經許可的陸資業務活動使用,掛名本身就是構成要件,不需要你實際經營。你要負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時連帶負民事賠償,主管機關還能直接禁止你使用該公司名稱,等於把商業信用一起鎖死。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幫大陸公司掛個名、當個台灣登記負責人,只是賺點服務費的小事。錯了。只要那家陸資企業沒拿到主管機關許可就在台灣做生意,你這個出借名義的人,要跟它一起扛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還要連帶負民事賠償責任,主管機關甚至能直接禁止你再使用這個公司名稱。罰金上限是一千五百萬。這條的設計很硬:它不只罰真正的陸資主體,也罰所有替它鋪路的台灣人。如果違法的是法人或團體,處罰的是它的行為負責人,機構本身還要被科以同額罰金。它要切斷的,是陸資繞道滲入台灣市場的每一個環節。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2為陸資管制的核心罰則,處罰兩類行為人:一是違反第40條之1第1項未經許可即從事陸資業務活動者,二是將本人名義提供或容許該等業務使用者;二者均須負刑事責任與民事連帶賠償,主管機關並得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法人違反時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並對機構科以同額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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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只是幫大陸朋友的公司掛名,沒實際經營,也會有事嗎?

會。本條第1項第2款明文處罰「將本人名義提供或容許他人使用而為業務活動」,掛名本身就是構成要件,不需要你實際經營。你要扛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還要連帶負民事賠償。能否減輕,關鍵在你能否證明自己完全沒參與決策、沒經手資金,以及是否在開罰前主動停止並陳報。

Q2大陸公司想合法進台灣做生意,第一步要做什麼?

依第40條之1,大陸地區營利事業要在台設分公司或辦事處從事業務,必須先經主管機關許可。沒許可就營業,就觸發本條罰則。許可有資格和程序門檻,別信「先做再補件」,違法狀態一旦被查到,補件救不了已經成立的刑責。

Q3幫大陸公司掛名負責人會被關嗎?

可能。本條最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掛名(提供名義)本身即構成要件,不需實際經營即成立刑責。

Q4兩岸條例第93條之2處罰哪些行為?

一是未經許可從事陸資業務活動,二是出借或容許名義供該業務使用,兩者皆處刑責並連帶民事賠償。

Q5什麼是未經許可的陸資業務活動?

大陸地區營利事業未依第40條之1第1項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即在台設分公司、辦事處或從事業務活動。

Q6本條刑責和行政罰鍰差在哪?

第1、3項是刑事責任(徒刑+罰金),第4項違反辦法則是二萬至二百五十萬元行政罰鍰,得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

Q7被找去掛名陸資負責人該怎麼自保?

合作前要求對方出示主管機關許可文件,沒有許可即拒絕;已涉入則立即停止業務並諮詢律師。

Q8已經掛名了想脫身怎麼做?

在開罰、移送前主動向主管機關陳報並停止業務,保留未經手資金、未做決策的證據,爭取從輕。

Q9被陸資非法營業坑了如何求償?

蒐集契約、匯款紀錄、對話截圖,向法院起訴請求行為人與出借名義者連帶賠償,可同時聲請假扣押防脫產。

Q10怎麼確認對方是不是違法陸資?

要求出示第40條之1主管機關許可文件、查驗實際出資主體與資金來源,無許可文件即屬高風險。

Q11第93條之2 vs 公司法第19條差在哪?

公司法第19條罰未經設立登記以公司名義營業(普通法),本條專罰未經許可的陸資業務及其人頭,刑度與連帶賠償更重。

Q12第93條之2 vs 第93條之1差在哪?

之2是刑事責任(徒刑+罰金),之1是高額行政罰鍰,兩者規範不同違規態樣與不同主管機關處罰路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ier_criminaltier_resigntier_fine
違反類型未經許可營業/出借名義(第1項)發還營業資金(第3項)違反第40條之1第2項辦法(第4項)
法律效果3年以下有期徒刑+1500萬元以下罰金5年以下有期徒刑+50–250萬元罰金2萬–250萬元罰鍰
民事責任自負並連帶民事賠償與陸資企業連帶賠償第三人無刑事,得限期停止改正
附帶處分主管機關禁止使用公司名稱屆期未改正得按次處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外国為替及び外国貿易法(外為法)対内直接投資の事前届出・審査制度
🇰🇷 韓國외국인투자촉진법·외국환거래법상 외국인투자 신고·허가 제도
🇨🇳 中國《外商投资法》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 德國Außenwirtschaftsgesetz (AWG) / Außenwirtschaftsverordnung (AWV) Investitionsprüfung
🇫🇷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art. L.151-3 (contrôle des investissements étrangers en France)
🇺🇸 美國50 U.S.C. § 4565 (CFIUS, Defense Production Act § 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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