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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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僱用大陸地區人民者,指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經勞動部許可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雇主。
- 第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一條條文
-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條文
- 就業服務法 第 46 條條文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1 條條文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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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