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58 條
本條例第五十七條所稱父或母,不包括繼父或繼母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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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此條例,父或母並不包括繼父或繼母在內。這意味著在法律層面上,繼父或繼母在某些情況下並沒有法定的權利和責任。這項規定可以避免法律上的混淆和爭議,明確了父母與繼父繼母的關係。作為教授,我也可以舉出相關的範例來說明此規定在實際案件中的應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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