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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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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五十七條所稱父或母,不包括繼父或繼母在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此條例,父或母並不包括繼父或繼母在內。這意味著在法律層面上,繼父或繼母在某些情況下並沒有法定的權利和責任。這項規定可以避免法律上的混淆和爭議,明確了父母與繼父繼母的關係。作為教授,我也可以舉出相關的範例來說明此規定在實際案件中的應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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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58 條規定:「本條例第五十七條所稱父或母,不包括繼父或繼母在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