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5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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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五十七條所稱父或母,不包括繼父或繼母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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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此條例,父或母並不包括繼父或繼母在內。這意味著在法律層面上,繼父或繼母在某些情況下並沒有法定的權利和責任。這項規定可以避免法律上的混淆和爭議,明確了父母與繼父繼母的關係。作為教授,我也可以舉出相關的範例來說明此規定在實際案件中的應用。
- 第五十七條條文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5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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