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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5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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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
第四十二條
所稱戶籍地,指當事人之戶籍所在地;
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
所稱設籍地區,指設有戶籍之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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