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七項規定所為之公告,應刊登政府公報。
根據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第 25-1 條,主管機關應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七項規定所為的公告,應刊登政府公報,以公告政府機關之相關法規和規定。 舉例:2017年,根据台湾文化部门的规定和公告,一部大陆地区制作的电视节目获得了在台湾地区播映的许可。这个案例符合大陆地区出版品进入台湾地区的规定,并且得到了政府公报的刊登。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文化部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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