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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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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社會交流,應由臺灣地區親屬或邀請單位代申請之。但在臺灣地區無親屬者,得由有正當職業之臺灣地區公民以友人身分代申請並擔任保證人,每年代申請以五人為限。
  2. 2.前項由在臺灣地區友人代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但申請書已載明由大陸地區申請人委託字樣並經其簽名者,免予檢附。
  3. 3.前項在臺灣地區友人再委託綜合或甲種旅行業代其向移民署申辦相關業務者,應另檢附委託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22條的條文內容。

  • 保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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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22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社會交流,應由臺灣地區親屬或邀請單位代申請之。但在臺灣地區無親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