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述法條第 23 條來看,大陸地區人民可以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短期探親的情形包括:符合特定親屬關係,為依親居留的親屬,獲得外國國籍或為香港、澳門居民並為臺灣地區人民的配偶,受聘在臺灣地區就業或獲得永久居留許可等。另外,對於臺灣地區人民的配偶,若婚姻有未通過面談或無正當理由不接受面談,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進入臺灣地區短期探親。這些規定都是基於《行為時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所訂立的。 舉例來說,如果某大陸地區人民的子女在臺灣地區就讀專科以上學校並獲得相應的許可,其父母可以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探親。这种情况符合《行為時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23 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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