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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25 條

  1. 1.本訓練訓期之計算,以考試錄取人員向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之日起算至訓練屆滿之日止。
  2. 2.參加基礎訓練人員,依第十七條規定變更調訓梯次或因訓練機關(構)學校調訓需要,致本訓練原定訓期屆滿後始結訓者,其訓練期滿日,應追溯自原訓期屆滿日生效。
  3. 3.第三十八條規定自費重新參加基礎訓練者,應自原訓期屆滿日之翌日起,加計該重新訓練訓期,為其重新訓期屆滿日。如有前項事由,致本訓練重新訓期屆滿後始結訓者,其訓練期滿日,應追溯自重新訓期屆滿日生效。
  4. 4.免除基礎訓練時,該免除之訓期不得併入本訓練期間計算訓練期滿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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