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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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及第十五條,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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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及第十五條,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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