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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五條第四項、第五項繼續任用之派用人員,擔任第二條第一項所定職務者,其資格仍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之規定,不適用第三條至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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