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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用人員派用條例8本條例施行前不合規定派用人員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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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前,各機關設置之派用人員經認定與第二條設置標準不合者,其組織中原定之簡派、薦派或委派職等,應一律就原有職稱,分別改為簡任、薦任或委任。原任人員並予轉任,其未具法定資格者,由考試院以考試方法,限期銓定其任用資格。 前項考試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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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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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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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 8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各機關設置之派用人員經認定與第二條設置標準不合者,其組織中原定之簡派、薦派或委派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