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第 9 條(本條例施行前已派用而不具資格人員之任職期限)
快速跳轉
本條例施行前,各機關現任派用人員,經認定合於第二條規定而未具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之派用資格者,准予繼續任職至期限屆滿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9條規定,對於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派用但不具資格的人員,可以繼續任職至期限屆滿。這表示這些人員可以在期限屆滿之前繼續擔任原本的職務。 根據法源資訊整理,參考資料中透露了對於派用人員身分的保障及相關期限的規定,並且針對案例中的派用期限和繼續聘用進行了詳細說明,說明了相關法條的適用性以及派用人員的權益保障。
- 第二條條文
- 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