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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9本條例施行前已派用而不具資格人員之任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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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前,各機關現任派用人員,經認定合於第二條規定而未具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之派用資格者,准予繼續任職至期限屆滿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9條規定,對於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派用但不具資格的人員,可以繼續任職至期限屆滿。這表示這些人員可以在期限屆滿之前繼續擔任原本的職務。 根據法源資訊整理,參考資料中透露了對於派用人員身分的保障及相關期限的規定,並且針對案例中的派用期限和繼續聘用進行了詳細說明,說明了相關法條的適用性以及派用人員的權益保障。

  • 第二條條文
  • 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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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 9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各機關現任派用人員,經認定合於第二條規定而未具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之派用資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