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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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現職人員如具較高等級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並符合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轉任資格,於本條例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得依原規定辦理原職改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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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 10 條規定,指出各機關現職人員如果具有較高等級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資格,且符合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的轉任資格,則在本條例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的兩年內,可以依原規定辦理原職改派。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例如最高行政法院的判例,可以舉出具體的案例作為參考,來解釋該法條的具體適用情況。
立法沿革 3 版
(0820714 制定)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考試院定之。
(0941122 全文修正)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1111209 全文修正)
各機關現職人員如具較高等級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並符合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轉任資格,於本條例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得依原規定辦理原職改派。
立法理由一、本條由原條文第四條第五項移列修正。 二、為落實本條例係國家向民間延攬專業人才之旨,以及遴選機制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未來各機關現職人員如具較高等級之專技考試及格,仍應參加公開遴選,尚不得逕以原職改派,惟為保障法律變更時已取得較高等級之專技考試及格並符合各該專業法規執業資格規定現職人員之權益,宜制定合理之過渡期間,考量渠等需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二年以上之年資始能轉任,爰於本條明定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二年內,仍得依修正前規定原職改派。 三、另本條所稱本條例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係指除第八條及第九條外,其餘條文由考試院另定之施行日期。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考試院定之。
本條未修正。
一、本條由原條文第四條第五項移列修正。 二、為落實本條例係國家向民間延攬專業人才之旨,以及遴選機制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未來各機關現職人員如具較高等級之專技考試及格,仍應參加公開遴選,尚不得逕以原職改派,惟為保障法律變更時已取得較高等級之專技考試及格並符合各該專業法規執業資格規定現職人員之權益,宜制定合理之過渡期間,考量渠等需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二年以上之年資始能轉任,爰於本條明定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二年內,仍得依修正前規定原職改派。 三、另本條所稱本條例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係指除第八條及第九條外,其餘條文由考試院另定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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