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停職期間的公務人員可以領取一半的本俸(薪)或年功俸(薪),但如果是撤職、休職或免職的話則停止發放。 舉例來說,根據法規,一位因涉嫌貪污而被停職的公務人員在停職期間可以領取一半的本俸或年功俸。但如果這位公務人員被免職,則停止發放。
- 停職名詞
- 撤職名詞
- 休職名詞
- 免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