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28 條
- 1.被保險人自離職之日或死亡次日,退出本保險;要保機關應填具異動名冊,送承保機關辦理退保。
- 2.前項被保險人已領養老給付或由其遺屬領取死亡給付者,由承保機關逕予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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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被保險人自離職之日或死亡次日,應退出本保險,要保機關需填具異動名冊並送承保機關辦理退保。如果被保險人已經領取養老給付或由其遺屬領取死亡給付,那麼承保機關可以直接進行退保的程序。 參考資料: 公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28 條 (最新修訂日期需根據實際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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