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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37 條

被保險人於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被保險人依同條規定適用本保險年金給付規定期間,其請領一次養老或死亡給付者,以該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退保當月之保險俸(薪)額為計算給付之標準,不適用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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