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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私立學校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適用本保險年金給付規定期間,其請領年金給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保險人符合請領年金條件時,須於私立學校加保期間;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者,亦同。 二、承保機關核定年金給付,應將被保險人所具本保險年資合併計算給付之。
  2.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定私立學校被保險人,包含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規定,於私立學校參加本保險之駐衛警察。
  3.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被保險人依同條規定適用本保險年金給付規定期間,其年金給付除了比照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外,於符合請領年金條件時,尚須符合其所適用離退給與相關法令未定有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三款所定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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