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41 條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因公差遭遇意外危險或罹病,指被保險人經服務機關(構)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或代表機關參加活動,自出發以迄完成指派任務或參加活動,返回辦公場所或住(居)所止之期間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遭受暴力、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失能或死亡。 二、因執行公差任務,遭受感染,引發疾病,以致失能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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