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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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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因公差遭遇意外危險或罹病,指被保險人經服務機關(構)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或代表機關參加活動,自出發以迄完成指派任務或參加活動,返回辦公場所或住(居)所止之期間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遭受暴力、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失能或死亡。 二、因執行公差任務,遭受感染,引發疾病,以致失能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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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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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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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因公差遭遇意外危險或罹病,指被保險人經服務機關(構)學校指派,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