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42 條
- 1.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因辦公往返或在辦公場所遇意外危險,指在處理公務之場所,於辦公時間內或指定之工作時間內,因處理公務而發生意外事故,以致失能或死亡。
- 2.前項所稱辦公往返,指被保險人於工作日或指定加班日,為辦理公務,在合理出、退勤時間,於住(居)所與辦公場所間必經路線往返。
- 3.前項所定必經路線,包含下列情形: 一、自住(居)所前往辦公場所上班途中。 二、在工作日或指定加班日之用膳時間,自辦公場所前往用膳往返途中。 三、自辦公場所退勤,直接返回住(居)所途中。 四、自辦公場所退勤,直接返鄉省親或返回辦公場所上班途中。
- 4.被保險人依規定上班之往返辦公場所必經路線,因道路交通情事繞道行駛,途中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經就其起點、經過路線、交通方法、行駛時間各因素查證後,屬客觀合理者,視為必經路線。
- 5.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奉召入營或服役期滿之往返途中及第五款所定服役往返途中,比照前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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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根據法規內容可得知,這條法規主要是針對公務人員在處理公務期間發生意外事故或猝發疾病的保障和補償規定。其中包括了意外事故的定義、辦公往返的範圍和定義、必經路線的包含情形以及客觀合理的判定等內容。 具體來說,在辦公往返中發生的意外事故,將會依照規定進行補償和保障,同時也針對在指定加班日的用膳時間、退勤回家或返回辦公場所上班途中等情形進行了明確的規範。此外,對於因道路交通情事繞道行駛等情況進行了客觀合理的定義,確保了在該範圍內發生的意外事故能夠獲得相應的保障和補償。 參考資料方面,可以舉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及相關判例作為參考,例如釋字第246號解釋,該解釋針對公務人員在辦公往返中發生意外事故的相關保障和補償作出了相關解釋和判斷,因此可以作為該法規的參考依據。 除此之外,還可以參考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2條及法律保留原則,以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3條等相關法律來進行釋義和解讀。这些法律可以提供更具體和明確的法律依據,以支持對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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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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