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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盡力職務:被保險人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成)或成績考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或職務評定良好;未辦理考績(成)或成績考核者,應附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但已因病連續請假者,以其開始連續請假前三年之年終考績(成)、成績考核或服務成績證明認定之。 二、積勞過度:服務機關(構)學校應舉證其職責繁重,足以使之積勞過度。 三、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所生疾病:被保險人因公致失能或死亡之傷病應由服務機關(構)學校查明其病症與工作關係,並應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開具之失能證明書所載疾病傷害原因證明其因果關係;死亡者則以開具之死亡診斷證明書所記載疾病傷害原因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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