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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離職退保,指被保險人因退休(職)、資遣以外原因,離卸參加本保險職務,且未於三十日內再參加本保險。
  2. 前項離職不含因停職(聘)、休職或留職停薪等未確定離職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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