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稱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與本保險養老給付性質相近給付,在勞工保險指老年給付或失能年金給付;在軍人保險指退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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