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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62 條

  1. 1.本法第二十條所稱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指被保險人發生養老年金保險事故退保時服務之機關(構)學校。
  2. 2.本法第二十條所稱應負擔私立學校被保險人所領超額年金之財務及支給責任者,於政府部分,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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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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