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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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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保險人於退休生效前死亡者,由其符合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遺屬申請改辦死亡給付或遺屬年金給付。
  2. 2.被保險人符合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條件而未於符合條件之日起三個月內選擇是否請領即死亡者,其原未請領之養老給付,得由其遺屬比照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七項規定,請領一次養老給付或改領遺屬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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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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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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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69 條規定:「被保險人於退休生效前死亡者,由其符合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遺屬申請改辦死亡給付或遺屬年金給付。被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