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7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請領養老給付者經權責機關依法追溯自離職退保日停職(聘)、免職或休職而不符本法第十六條所定請領養老給付之條件時,要保機關應主動通知承保機關終止或停止撥付養老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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