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73 條
快速跳轉
- 1.被保險人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七項所定喪失領受養老年金給付權利,或於展期請領期間死亡之情事者,該被保險人或遺屬應通知原要保機關及承保機關。
- 2.前項人員依規定得請領一次養老給付之餘額、一次養老給付金額或遺屬年金給付者,應填具現金給付請領書,併同承保機關審核所需相關證明文件,由原要保機關向承保機關申請發給。
- 3.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請領一次養老給付金額或遺屬年金給付之遺屬,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七項條文
- 核名詞
- 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條文
- 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22 條條文
- 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2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