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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73 條

  1. 1.被保險人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七項所定喪失領受養老年金給付權利,或於展期請領期間死亡之情事者,該被保險人或遺屬應通知原要保機關及承保機關。
  2. 2.前項人員依規定得請領一次養老給付之餘額、一次養老給付金額或遺屬年金給付者,應填具現金給付請領書,併同承保機關審所需相關證明文件,由原要保機關向承保機關申請發給。
  3. 3.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請領一次養老給付金額或遺屬年金給付之遺屬,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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