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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停止領受養老年金給付者,應於停止領受原因消滅後,填具現金給付請領書,併附承保機關審所需相關證明文件,由原要保機關向承保機關申請繼續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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