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89 條
- 1.承保機關辦理承保及給付業務需要,得訂定書表及報送實務作業規定,送要保機關依規定辦理,並副知本保險主管機關。
- 2.依第四十五條訂定現金給付請領書,應先送本保險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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