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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各項給付,應填具請領書及收據,併同有關證明文件,送由要保機關審屬實並加蓋印信或本保險專用章後,轉送承保機關核辦。
  2. 前項給付請領書及收據所載請領金額與承保機關審核應付金額不符時,以承保機關核定金額為準。
  3.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選擇以直撥入帳或簽發支票方式辦理本保險各項給付之請領作業。選擇直撥入帳者,應向承保機關指定之國內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併同存摺封面影本,以憑辦理;選擇簽發支票辦理或其指定帳戶無法直撥入帳者,承保機關應簽發支票交由要保機關轉發。
  4. 承保機關核發之各項給付,由要保機關轉發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5. 本保險年金給付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調整時,如未及於法定發給日期前調整發給金額,承保機關或超額年金之發給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超額年金之發給機關)應於發給下一期給付時,或經承保機關核定後,調整發給金額。
  6. 計算本保險年金給付所據保險俸(薪)額依規定變更時,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7. 本保險年金給付遇有前二項情形時,由承保機關以書面通知要保機關或超額年金之發給機關。
  8. 超額年金之發給機關得自行決定採直撥入帳或簽發支票方式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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