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90 條
- 1.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施行。
- 2.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九日修正之第三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五條,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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