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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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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適用範圍,指下列人員︰ 一、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二、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三、特任、特派之人員。 四、各部政務次長。 五、特命全權大使及特命全權公使。 六、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省 (市) 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本條例適用範圍,除前項人員外,包括副總統、臺灣省省長及直轄市市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2條的規定,這個法條適用範圍包括以下人員: 1. 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的人員。 2. 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的人員。 3. 特任或特派的人員。 4. 各部政務次長。 5. 特命全權大使和特命全權公使。 6. 根據法律規定具有中央或省(市)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的人員。 此外,根據補償金發給辦法等相關法規,上述政務人員在退職時的補償金發給等事宜,應參照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的規定,並按照相應的標準和計算方式進行發放。

  • 憲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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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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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適用範圍,指下列人員︰ 一、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