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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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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之給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 3 條,根據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七號解釋,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的給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辦理。這符合法律所規定的程序,並且確保了退休金的公平合理分配。根據相關案例,在政務官退職酬勞金計算標準方面,應該與舊制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的退休金計算標準相稱,包括其他現金給與部分。

  • 政務人員名詞
  • 同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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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 3 條規定:「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之給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