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12

快速跳轉
  1. 1.領受人移居國外或定居香港、澳門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領受人應於每年檢同以中文姓名簽章並經我國駐外單位或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領受人移居國外或定居香港、澳門領取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一),申請發放。 二、領受人無法親自申請者,得委託國內親友持我國駐外單位或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授權書向發放機關申請,經驗證無誤後,撥入領受人指定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
  2. 2.前項所稱領受人移居國外或定居香港、澳門者,指領受人出境國外或定居香港、澳門達二年以上,並經戶政機關依法辦理遷出登記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第 12 條規定:「領受人移居國外或定居香港、澳門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領受人應於每年檢同以中文姓名簽章並經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