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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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受人前往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應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及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第三條第四項、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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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領受人前往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應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及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第三條第四項、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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