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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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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審定因在學就讀而繼續發放月撫卹金者,應於每年九月檢同在學相關證明,送交發放機關查核是否符合繼續發放條件。
  2. 2.前項人員經查核符合條件者,應繼續發放月撫卹金至次年九月底止;不符合條件者,應繳回溢領之金額。
  3. 3.第一項人員如有大學畢業或休(退)學情形者,發放至畢業或在學就讀當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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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第 11 條規定:「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審定因在學就讀而繼續發放月撫卹金者,應於每年九月檢同在學相關證明,送交發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