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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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1條之2規定,依法休職者復職事項準用第10條,期滿後有權依限申請復職,機關須回復職等相當職務。
Q · 被懲戒休職,期滿還能回去當公務員嗎?
能。期滿準用第10條有權申請復職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1條之2,休職期滿者準用第10條復職規定:得在期限內申請復職,機關應於三十日內通知並回復職等相當之職務。但「視為辭職」的失權機制同樣適用,逾期經查催仍未申請者,除有不可歸責事由外視為辭職。
白話解讀
休職和停職只差一個字,性質卻不一樣:停職多半是案件未定前的暫時措施,休職則是公務員懲戒裡的一種處分,是被懲戒法庭判下來的。但不管原因多麼不同,當休職期滿、你要回任時,法律給你的回任規則是同一套:這條「準用第十條」,把停職復職那套申請、通知、查催、視為辭職的機制整個搬過來。意思是,即使你是因懲戒被休職,期滿後你依然有依法復職的權利,機關不能因為你被懲戒過就把你晾在門外,但你也同樣要在期限內主動申請,否則一樣可能被「視為辭職」。這條的存在等於宣告:懲戒是有期限的,期滿之後你回任的權利受法律保障,被懲戒不等於被永久逐出。
法律定性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1條之2為準用性規範,將第10條停職復職的整套程序(申請期限、機關通知、查催、視為辭職、職等相當回復)適用於依法休職之公務人員,確保懲戒休職期滿後的回任權利與一般復職一致。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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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被懲戒判休職,期滿後真的還能回去當公務員嗎?
可以。本條(第11條之2)準用第10條,休職期滿你有權申請復職,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許你回去。休職和免職不同,免職是拔掉身分,休職期滿留有回任的路。內行人提示:回任要你主動申請且受期限拘束,準用第10條的「視為辭職」對你同樣適用,別因情緒低落錯過期限。
Q2休職期滿回去,機關用我被懲戒過為理由把我調到很差的職位,合法嗎?
不合法。本條準用第10條第二項,機關應回復你原職務或職等相當的職務。懲戒已執行完畢,不能再被拿來當作降調或邊緣化的理由。內行人提示:把「職等相當」這個準用要求白紙黑字提出,並保留機關不當安排的證據,作為提復審的依據。
Q3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1條之2是什麼?
把停職復職的整套規則準用到休職期滿者身上,確保懲戒休職後仍有回任權利。
Q4休職是什麼?跟一般請假差在哪?
休職是公務員懲戒處分之一,期間停止職務但保留公務員身分,不是自己申請的假。
Q5什麼叫準用第十條?
就是復職的申請期限、通知、查催、視為辭職、職等相當回復這套機制,比照第10條辦理。
Q6視為辭職是什麼意思?
復職申請逾期、經查催後三十日內仍不申請者,除有不可歸責事由外,法律擬制你辭去公職。
Q7公務員休職期滿怎麼申請復職?
確認屆滿日 → 期限內書面申請並留存證明 → 要求職等相當職務 → 不服向保訓會提復審。
Q8休職期滿復職有期限嗎?
準用第10條:三個月內申請復職,逾期經查催仍未於三十日內申請,除不可歸責外視為辭職。
Q9機關拖延不讓我復職怎麼辦?
保留書面申請收件證明,援引準用第10條機關三十日通知義務,向保訓會提復審。
Q10復職被調到差職位怎麼救濟?
援引準用第10條第二項職等相當要求,保留不當安排證據,向保訓會提復審。
Q11休職復職 vs 停職復職差在哪?
規則同(都依第10條),但性質不同:停職多為案件未定暫時措施,休職是懲戒處分。
Q12休職 vs 免職差在哪?
免職直接拔掉公務員身分,休職期滿因本條準用第10條仍留有回任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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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性質 | 期滿能否回任 | 依據 |
|---|---|---|---|
| 停職 | 案件未定前暫時措施 | 事由消滅得申請復職 | 第9條之1、第10條 |
| 休職 | 公務員懲戒處分 | 準用第10條可申請復職 | 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本條 |
| 留職停薪 | 申請或法定事由暫停職務 | 準用第10條復職 | 第11條之1 |
| 免職 | 懲戒處分(拔除身分) | 不能,身分終局喪失 | 公務員懲戒法 |
性質
- 停職
- 案件未定前暫時措施
- 休職
- 公務員懲戒處分
- 留職停薪
- 申請或法定事由暫停職務
- 免職
- 懲戒處分(拔除身分)
期滿能否回任
- 停職
- 事由消滅得申請復職
- 休職
- 準用第10條可申請復職
- 留職停薪
- 準用第10條復職
- 免職
- 不能,身分終局喪失
依據
- 停職
- 第9條之1、第10條
- 休職
- 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本條
- 留職停薪
- 第11條之1
- 免職
- 公務員懲戒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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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60526 增訂)
經依法休職之公務人員,有關復職之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十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經依法休職之公務人員,於休職期滿後之復職權益,爰明定經依法休職之公務人員,有關復職之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十條之規定。 三、相關條文 公務員懲戒法 第十四條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前項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
- 休職名詞
- 復職名詞
- 第十條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0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經依法休職之公務人員,於休職期滿後之復職權益,爰明定經依法休職之公務人員,有關復職之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十條之規定。 三、相關條文 公務員懲戒法 第十四條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前項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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