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公務人員保障法11-2

快速跳轉

經依法休職之公務人員,有關復職之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十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1條之2規定,依法休職者復職事項準用第10條,期滿後有權依限申請復職,機關須回復職等相當職務。

Q · 被懲戒休職,期滿還能回去當公務員嗎?

能。期滿準用第10條有權申請復職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1條之2,休職期滿者準用第10條復職規定:得在期限內申請復職,機關應於三十日內通知並回復職等相當之職務。但「視為辭職」的失權機制同樣適用,逾期經查催仍未申請者,除有不可歸責事由外視為辭職。

白話解讀

休職和停職只差一個字,性質卻不一樣:停職多半是案件未定前的暫時措施,休職則是公務員懲戒裡的一種處分,是被懲戒法庭判下來的。但不管原因多麼不同,當休職期滿、你要回任時,法律給你的回任規則是同一套:這條「準用第十條」,把停職復職那套申請、通知、查催、視為辭職的機制整個搬過來。意思是,即使你是因懲戒被休職,期滿後你依然有依法復職的權利,機關不能因為你被懲戒過就把你晾在門外,但你也同樣要在期限內主動申請,否則一樣可能被「視為辭職」。這條的存在等於宣告:懲戒是有期限的,期滿之後你回任的權利受法律保障,被懲戒不等於被永久逐出。

法律定性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1條之2為準用性規範,將第10條停職復職的整套程序(申請期限、機關通知、查催、視為辭職、職等相當回復)適用於依法休職之公務人員,確保懲戒休職期滿後的回任權利與一般復職一致。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被懲戒判休職,期滿後真的還能回去當公務員嗎?

可以。本條(第11條之2)準用第10條,休職期滿你有權申請復職,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許你回去。休職和免職不同,免職是拔掉身分,休職期滿留有回任的路。內行人提示:回任要你主動申請且受期限拘束,準用第10條的「視為辭職」對你同樣適用,別因情緒低落錯過期限。

Q2休職期滿回去,機關用我被懲戒過為理由把我調到很差的職位,合法嗎?

不合法。本條準用第10條第二項,機關應回復你原職務或職等相當的職務。懲戒已執行完畢,不能再被拿來當作降調或邊緣化的理由。內行人提示:把「職等相當」這個準用要求白紙黑字提出,並保留機關不當安排的證據,作為提復審的依據。

Q3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1條之2是什麼?

把停職復職的整套規則準用到休職期滿者身上,確保懲戒休職後仍有回任權利。

Q4休職是什麼?跟一般請假差在哪?

休職是公務員懲戒處分之一,期間停止職務但保留公務員身分,不是自己申請的假。

Q5什麼叫準用第十條?

就是復職的申請期限、通知、查催、視為辭職、職等相當回復這套機制,比照第10條辦理。

Q6視為辭職是什麼意思?

復職申請逾期、經查催後三十日內仍不申請者,除有不可歸責事由外,法律擬制你辭去公職。

Q7公務員休職期滿怎麼申請復職?

確認屆滿日 → 期限內書面申請並留存證明 → 要求職等相當職務 → 不服向保訓會提復審。

Q8休職期滿復職有期限嗎?

準用第10條:三個月內申請復職,逾期經查催仍未於三十日內申請,除不可歸責外視為辭職。

Q9機關拖延不讓我復職怎麼辦?

保留書面申請收件證明,援引準用第10條機關三十日通知義務,向保訓會提復審。

Q10復職被調到差職位怎麼救濟?

援引準用第10條第二項職等相當要求,保留不當安排證據,向保訓會提復審。

Q11休職復職 vs 停職復職差在哪?

規則同(都依第10條),但性質不同:停職多為案件未定暫時措施,休職是懲戒處分。

Q12休職 vs 免職差在哪?

免職直接拔掉公務員身分,休職期滿因本條準用第10條仍留有回任的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性質期滿能否回任依據
停職案件未定前暫時措施事由消滅得申請復職第9條之1、第10條
休職公務員懲戒處分準用第10條可申請復職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本條
留職停薪申請或法定事由暫停職務準用第10條復職第11條之1
免職懲戒處分(拔除身分)不能,身分終局喪失公務員懲戒法

性質

停職
案件未定前暫時措施
休職
公務員懲戒處分
留職停薪
申請或法定事由暫停職務
免職
懲戒處分(拔除身分)

期滿能否回任

停職
事由消滅得申請復職
休職
準用第10條可申請復職
留職停薪
準用第10條復職
免職
不能,身分終局喪失

依據

停職
第9條之1、第10條
休職
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本條
留職停薪
第11條之1
免職
公務員懲戒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国家公務員法上の休職・復職制度(懲戒に伴う職務停止後の復職手続。準用構造に概念的に類似、条番号は要確認)
韓國국가공무원법상 휴직·복직 제도(개념적 유사, 조문 번호 미확정)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60526 增訂)

經依法休職之公務人員,有關復職之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十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經依法休職之公務人員,於休職期滿後之復職權益,爰明定經依法休職之公務人員,有關復職之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十條之規定。   三、相關條文    公務員懲戒法 第十四條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前項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

(1060526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經依法休職之公務人員,於休職期滿後之復職權益,爰明定經依法休職之公務人員,有關復職之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十條之規定。   三、相關條文    公務員懲戒法 第十四條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前項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務人員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1-2 條規定:「經依法休職之公務人員,有關復職之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十條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