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1-1 條
留職停薪原因消滅後或期間屆滿,有關復職之事項,除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十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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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1條之1規定,留停原因消滅或期間屆滿後復職準用第十條,須主動於三個月內申請,逾期查催未辦可能視為辭職。
Q · 留職停薪期滿,公務員會自動回去上班嗎?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1條之1,留停原因消滅或期間屆滿後,復職準用第十條規定。回任不是機關自動安排,而是當事人要在三個月內主動申請,機關受理後三十日內通知;逾期經查催仍未申請者,除有不可歸責事由外可能被視為辭職。
白話解讀
育嬰留職停薪兩年,你最焦慮的其實不是怎麼帶小孩,是「我回得去嗎、位子還在嗎」。這一條雖然只有短短一句「準用第十條之規定」,卻是所有留職停薪公務員回任的法律靠山。它把第10條那套復職規則整套搬過來用在你身上:留停原因消滅(例如育嬰結束、進修完成、家人康復)或留停期間屆滿後,你有權申請復職,機關除非法規另有規定否則應許你回去,受理後三十天內通知。同樣的,第10條那個「視為辭職」的陷阱也跟著搬過來:拖過期限沒申請,經查催再拖過三十天,一樣可能被當成你自己辭職。所以這條對你的意義是雙面的:它保障你留停後回得去,但也提醒你回去這件事要主動抓時間,不是請完假自然就接回原本的人生。
法律定性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1條之1為留職停薪人員的復職準用規範,將第十條停職復職的「申請—查催—期限—視為辭職」整套機制,套用在育嬰、進修、侍親等留停原因消滅或期間屆滿後的回任程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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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育嬰留職停薪期滿,我需要做什麼才能回去上班?▾
你需要主動申請復職。第11條之1準用第十條,回任不是自動的,是你提出申請、機關受理後三十天內通知。別以為留停期滿就自動回到原座位,那套「逾期經查催視為辭職」的規則對你一樣適用,期滿前就該把復職申請準備好,越早送越安全。
Q2我留停回來,原本的職位被別人補了,機關可以隨便安排我去別的單位嗎?▾
不能隨便安排。本條準用第十條第二項,機關應回復你原職務或職等相當、原敘俸級相當的其他職務,真的無法回復才依任用法、俸給法調任。「職等相當」是底線,若機關趁你留停回來把你降等或丟到冷板凳,這個落差就是你提復審的依據。
Q3留停沒申請復職會被當成辭職嗎?▾
可能。準用第十條,逾期經機關查催仍未於三十日內申請者,除有不可歸責事由外可能被視為辭職。所以復職申請是有期限的程序,不是時間到就自然接回原本的人生。
Q4留職停薪期滿要怎麼復職?▾
準用第十條,須在原因消滅或期滿後三個月內主動以書面申請復職,機關受理後三十日內通知。
Q5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1條之1是什麼意思?▾
把第十條停職復職的申請、查催、期限、視為辭職整套機制,準用到留職停薪人員的回任上。
Q6什麼叫準用第十條?▾
對性質相近的留停復職,比照適用第十條的復職程序規定,不另立新規則。
Q7復職的三個月期限從哪天起算?▾
從留停「原因消滅」或「期間屆滿」當日起算,不是從你想回去那天起算。
Q8育嬰留停回來怎麼申請復職?▾
記下起算日 → 三個月內書面申請並留存收件證明 → 確認職等相當回任職務 → 追蹤機關三十日通知。
Q9怎麼避免被當成視為辭職?▾
原因消滅或期滿當下就書面申請、保留收據,啟動機關三十日通知義務,讓視為辭職認定失去基礎。
Q10留停回來位子沒了怎麼爭取職等相當?▾
提前向人事單位以準用第十條第二項主張職等相當、原敘俸級相當,安排不當就提復審。
Q11機關拖延復職通知怎麼救濟?▾
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復審,必要時再申訴。
Q12第11條之1(留停復職)vs 第11條之2(休職復職)差在哪?▾
適用對象不同:前者是留職停薪人員,後者是依法休職人員,兩者都準用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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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art_11 | art_11_2 |
|---|---|---|---|
| 適用對象 | 留職停薪人員(育嬰/進修/侍親等) | 停職處分撤銷之人員 | 休職人員 |
| 復職依據 | 第11條之1準用第十條 | 第11條本文 | 第11條之2準用第十條 |
| 申請期限 | 原因消滅/期滿後三個月(準用第十條) | 依撤銷處理另定 | 三個月(準用第十條) |
| 視為辭職風險 | 有(準用第十條查催規則) | 視撤銷情形 | 有(準用第十條查催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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