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第 17 條(總預算之定義與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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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府每一會計年度,各就其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全部所編之預算,為總預算。
- 2.前項總預算歲入、歲出應以各單位預算之歲入、歲出總額及附屬單位預算歲入、歲出之應編入部分,彙整編成之。
- 3.總預算、單位預算中,除屬於特種基金之預算外,均為普通基金預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預算法第 17 條規定,政府每一會計年度的歲入、歲出、債務舉借、歲計賸餘移用及債務償還,彙整編成為總預算。
Q · 政府的『總預算』到底包含哪些東西?
歲入、歲出、舉債、還債四塊的彙整版
依預算法第 17 條,總預算包含四大塊:政府要收多少(歲入)、要花多少(歲出)、要借多少(債務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移用)、要還多少(債務償還)。它不是獨立決定,而是把各單位預算與附屬單位預算「應編入的部分」彙整編成。民國 87 年修法前,舉債與還債金流不一定全納入,修法後才強制攤在陽光下。
白話解讀
每年九月,行政院會把一份厚厚的「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到立法院。這份文件就是 1700 條規定的產物。它包含四件事:政府要收多少錢(歲入)、要花多少錢(歲出)、要借多少錢(債務之舉借與歲計賸餘移用)、要還多少錢(債務之償還)。注意第三項,這是民國 87 年才補進來的關鍵字。在那之前,政府舉債、還債的金流不一定要編入總預算,這給了行政部門很大的操作空間,也是國家債務難以監督的歷史漏洞。修法後,借錢還錢都得攤在陽光下。但這條還隱藏著另一個重點:總預算是「彙整編成」的,意思是它本身不是一個獨立的決定,而是把各部會的單位預算和附屬單位預算「應編入的部分」拼起來的成果。所以當你看到總預算上某個數字時,背後是幾百個機關的數字相加。
法律定性
總預算指政府於每一會計年度,就歲入、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債務之償還全部所編列的預算,依預算法第 17 條由各單位預算歲入歲出總額及附屬單位預算應編入部分彙整編成;除特種基金預算外,總預算與單位預算均屬普通基金預算。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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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總預算是什麼?
政府每一會計年度歲入、歲出、債務舉借與歲計賸餘移用、債務償還四大塊的彙整版,由各單位預算與附屬單位預算應編入部分彙整編成。
Q2歲計賸餘移用是什麼意思?
指動用以前年度沒花完的賸餘來支應當年度支出,是政府的『舊存款』,但必須編入總預算才能動用。
Q3普通基金和特種基金差在哪?
除特種基金外,總預算與單位預算均屬普通基金;特種基金(如國營事業)只有盈餘繳庫、虧損撥補、資本增撥等應編入部分進總預算。
Q4總預算和單位預算差在哪?
總預算是最上層彙整成果,由各單位預算歲入歲出總額加附屬單位預算應編入部分組成;單位預算是個別機關層級的預算。
Q5政府舉債金額怎麼查?
翻總預算找『債務之舉借』欄,這是預算法第 17 條第一項要求揭露的法定項目,把它和『歲計賸餘移用』相加就是政府靠借與挖舊存款湊的錢。
Q6怎麼看懂中央政府總預算?
先抓歲入、歲出、舉債、還債四欄 → 圈出舉債與歲計賸餘移用 → 分辨普通基金與特種基金 → 回推到各部會單位預算。
Q7國營事業哪些數字要編進總預算?
附屬單位預算只有應編入部分:盈餘繳庫額、虧損撥補額、資本增撥額,營運收支不用全額編。
Q8怎麼判斷某筆開支該不該在總預算?
看它屬普通基金還是特種基金。除特種基金外的總預算、單位預算都是普通基金,會編入總預算;特種基金只編應編入部分。
Q9民國 87 年修法前後總預算範圍差在哪?
修法前舉債、還債不一定完整編入,行政操作空間大;修法後強制納入,立法院得逐年審議。
Q10總預算 vs 公共債務法管的是不是同一件事?
不同。預算法 17 管『舉債要編入總預算揭露』,公共債務法管『舉債上限』,一個揭露一個管制。
Q11查不到的政府開支是被藏起來嗎?
未必。可能該筆屬特種基金,依第三項本就不編在總預算,不一定是隱藏。
Q12總預算能反映政府全部財務狀況嗎?
不完全。特種基金(台電、健保等)僅應編入部分進總預算,全額營運收支不在內,是『可行性』對『完整揭露』的折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Aspect | Before 1998 | Current |
|---|---|---|
| 歲入、歲出 | 納入總預算 | 納入總預算 |
| 債務舉借 | 未強制完整編入,行政部門操作空間大 | 強制納入總預算,逐年可受立法院審議 |
| 債務償還 | 未必完整編入 | 強制納入總預算 |
| 歲計賸餘移用 | 編列邏輯較鬆 | 須編入總預算才能動用舊年度賸餘 |
| 基金歸屬 | 同現行 | 除特種基金外,總預算與單位預算均屬普通基金 |
Before 1998
- 歲入、歲出
- 納入總預算
- 債務舉借
- 未強制完整編入,行政部門操作空間大
- 債務償還
- 未必完整編入
- 歲計賸餘移用
- 編列邏輯較鬆
- 基金歸屬
- 同現行
Current
- 歲入、歲出
- 納入總預算
- 債務舉借
- 強制納入總預算,逐年可受立法院審議
- 債務償還
- 強制納入總預算
- 歲計賸餘移用
- 須編入總預算才能動用舊年度賸餘
- 基金歸屬
- 除特種基金外,總預算與單位預算均屬普通基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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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6 版
(0210813 制定)
總預算應以其各分預算之歲入、歲出總額編入,但其營業預算部份之編入,以盈餘或虧空之淨額為限,其信託預算部分之編入,以受信託政府所入及費用之實數為限。 營業分預算及信託分預算,仍應分別編入其歲入、歲出之總額。 為收入而經營之政府,專賣或獨占事業之收支,不得列入營業預算
(0260319 全文修正)
各級政府每一會計年度,各就其歲入歲出全部所編之預算為總預算。
(0370501 全文修正)
特種基金中應以其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其預算約為附屬單位預算。
(0420605 全文修正)
特種基金,應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其預算均為附屬單位預算: 一、營業基金預算,其應編入總預算部分為盈餘之解庫額,虧損之由庫撥補額,及資本之增撥或收回額。 二、其他特種基金預算,為政府所入及費用之實數額。 特種基金之應有附屬單位預算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0601210 全文修正)
特種基金,應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其預算均為附屬單位預算。 特種基金之適用附屬單位預算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0871015 全文修正)
政府每一會計年度,各就其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全部所編之預算,為總預算。 前項總預算歲入、歲出應以各單位預算之歲入、歲出總額及附屬單位預算歲入、歲出之應編入部分,彙整編成之。 總預算、單位預算中,除屬於特種基金之預算外,均為普通基金預算。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 二、本條有關總預算內容之規定,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三條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應編入政府預算,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增列總預算包括「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之規定,以資周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總預算應以其各分預算之歲入、歲出總額編入,但其營業預算部份之編入,以盈餘或虧空之淨額為限,其信託預算部分之編入,以受信託政府所入及費用之實數為限。 營業分預算及信託分預算,仍應分別編入其歲入、歲出之總額。 為收入而經營之政府,專賣或獨占事業之收支,不得列入營業預算
各級政府每一會計年度,各就其歲入歲出全部所編之預算為總預算。
特種基金中應以其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其預算約為附屬單位預算。
特種基金,應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其預算均為附屬單位預算: 一、營業基金預算,其應編入總預算部分為盈餘之解庫額,虧損之由庫撥補額,及資本之增撥或收回額。 二、其他特種基金預算,為政府所入及費用之實數額。 特種基金之應有附屬單位預算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特種基金,應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其預算均為附屬單位預算。 特種基金之適用附屬單位預算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 二、本條有關總預算內容之規定,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三條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應編入政府預算,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增列總預算包括「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之規定,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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