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第 20 條(分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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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內,依機關別或基金別所編之各預算,為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分預算是依預算法第 20 條,在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之內,依機關別或基金別細分出的下層預算。
Q · 分預算是什麼?跟單位預算差在哪?
單位預算內依機關別或基金別再切出的下層預算
依預算法第 20 條,分預算是在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之內,再依「機關別」或「基金別」細分出來的各筆預算。例如交通部是一個單位預算,底下公路局、鐵道局、民航局各自的預算就是它的分預算。它不創造新的決策權,決策權仍在單位預算層,而是創造會計可追蹤性,讓每筆錢能歸到具體下屬機關或特定基金頭上。
白話解讀
讀到這裡你已經知道:總預算最頂層,下面有單位預算和附屬單位預算兩種主要分支。但有些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內部還很大,必須再細分。這時就走 2000 條:依「機關別」(不同的下屬機關)或「基金別」(不同的基金)再切一刀,切出來的就叫「分預算」。例如交通部是一個單位預算,但它底下有公路局、高速公路局、鐵道局、民航局,每個都是交通部單位預算之下的「分預算」。為什麼要切?因為交通部一年幾千億的預算如果不切,立法院、主計總處、審計部都無法精細追蹤。分預算這個層級存在的目的不是創造新的決策權(決策權在單位預算層),而是創造「會計可追蹤性」:讓每筆錢可以歸到具體某個下屬機關或基金頭上。這條條文短,但它定義的概念在實務上幾乎所有政府預算分析都會用到。
法律定性
分預算指依預算法第 20 條,在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之內,依機關別或基金別所編列的各筆下層預算。它是政府預算分類的最末一層,目的在於提升會計可追蹤性,使預算金額能精確歸屬到具體的下屬機關或特定基金,而非僅止於部會層級的總額。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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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分預算是什麼意思?
依預算法第 20 條,分預算是在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之內,依機關別或基金別再細分出的各筆下層預算,是政府預算分類的最末一層,目的在於讓經費能歸屬到具體的下屬機關或特定基金。
Q2分預算和單位預算差在哪?
單位預算是部會層級、具有獨立決策權並單獨送立法院審議;分預算寄生在單位預算之下,依機關別或基金別劃分,只創造會計追蹤性,不產生新的決策權。
Q3怎麼查某個下屬機關的分預算?
先確認該機關屬於哪個部會的單位預算,再到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表冊查該單位預算之下依機關別或基金別編列的分預算,核對金額是否確實歸屬於該機關。
Q4什麼是依機關別或基金別所編?
機關別依不同下屬機關劃分,基金別依不同基金劃分,視該單位預算內部結構決定採哪種方式細分。
Q5附屬單位預算也有分預算嗎?
有。第 20 條同時規範附屬單位預算內依機關別或基金別所編者,為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Q6分預算的金額在哪份文件看得到?
在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表冊,比總預算主文更詳細,分預算金額多在這份附屬表冊中呈現。
Q7報帳歸錯分預算怎麼處理?
屬技術性錯誤,但違反第 20 條依機關別或基金別分列規定,審計上可能被列入意見書要求更正。
Q8機關升格後分預算怎麼變動?
若機關從分預算升格為單位預算,會計上須改為單獨送立法院審議,不再寄生於上級之下。
Q9分預算 vs 單位預算哪個能單獨送審?
單位預算單獨送立法院審議;分預算寄生於上級,不單獨送審。決策權在單位預算層。
Q10分預算 vs 總預算層級差在哪?
總預算是最頂層彙編全案,分預算是最末層的機關/基金級追蹤單位,相差兩到三個層級。
Q11機關別 vs 基金別劃分怎麼選?
依該單位預算內部結構而定:以不同下屬機關為主用機關別,以不同基金運作為主用基金別。
Q12金額很大的支出一定要切分預算嗎?
第 20 條未強制每個單位預算都切分,留實務彈性;金額大或內部結構複雜者才需細分追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維度 | 總預算 | 單位預算 | 分預算 |
|---|---|---|---|
| 層級位置 | 最頂層 | 中層,部會級 | 最末層,下屬機關/基金級 |
| 決策權 | 整體政策層 | 有獨立決策權 | 無新決策權,僅會計追蹤 |
| 送審對象 | 立法院審議全案 | 單獨送立法院審議 | 寄生於上級,不單獨送審 |
| 劃分依據 | 彙編全部 | 機關別 | 機關別或基金別 |
總預算
- 層級位置
- 最頂層
- 決策權
- 整體政策層
- 送審對象
- 立法院審議全案
- 劃分依據
- 彙編全部
單位預算
- 層級位置
- 中層,部會級
- 決策權
- 有獨立決策權
- 送審對象
- 單獨送立法院審議
- 劃分依據
- 機關別
分預算
- 層級位置
- 最末層,下屬機關/基金級
- 決策權
- 無新決策權,僅會計追蹤
- 送審對象
- 寄生於上級,不單獨送審
- 劃分依據
- 機關別或基金別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6 版
(0210813 制定)
各級政府遇必要時,得發行庫券。但應於本會計年度內清償之,並應以該年度歲入之尚未收得部分為基金。 前項庫券之最高發行額,應於預算內定之。
(0260319 全文修正)
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內依機關別或基金別所編之各預算為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0370501 全文修正)
附屬單位預算歲入歲出之應編入總預算部份如左。 一、在營業基金預算為其歲計盈虧之淨額及資本之增減額。 二、在非營業循環基金預算為其歲計餘絀之淨額及基金之增減額。 三、在信託基金留本基金及其他特種基金預算為政府所入及費用之實數額,特種基金之應有附屬單位預算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0420605 全文修正)
政府征收賦稅、規費或其他有強制性之收入,應先經本法所定預算程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0601210 全文修正)
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 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0871015 全文修正)
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內,依機關別或基金別所編之各預算,為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各級政府遇必要時,得發行庫券。但應於本會計年度內清償之,並應以該年度歲入之尚未收得部分為基金。 前項庫券之最高發行額,應於預算內定之。
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內依機關別或基金別所編之各預算為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附屬單位預算歲入歲出之應編入總預算部份如左。 一、在營業基金預算為其歲計盈虧之淨額及資本之增減額。 二、在非營業循環基金預算為其歲計餘絀之淨額及基金之增減額。 三、在信託基金留本基金及其他特種基金預算為政府所入及費用之實數額,特種基金之應有附屬單位預算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政府征收賦稅、規費或其他有強制性之收入,應先經本法所定預算程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 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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