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強制律師代理事件適用範圍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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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環境保護法律之訴訟事件,當事人在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以下簡稱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一、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二十三條第九項。 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 三、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 四、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 五、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 六、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 七、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 八、環境基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依其他法律規定提起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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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通常訴訟程序名詞
- 律師名詞
- 訴訟代理人名詞
- 第二十三條第九項條文
- 第九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93 條條文
- 水污染防治法 第 72 條條文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54 條條文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59 條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72 條條文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73 條條文
-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23 條條文
- 環境基本法 第 3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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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