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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現職工作不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指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依規定進行職務調整並實施工作表現質量評比後,認定其工作表現與工作態度較其他相當等級人員顯有差距,且有具體事證者。
  2.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予調任,指本機關已無職等相當、工作性質相近之職務可予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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