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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才庫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申評會、再申評會或調查小組委員: 一、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尚在調查、解聘或不續聘處理程序中。 二、有教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情形,尚在調查、停聘處理程序中或停聘期間。 三、有教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尚在調查、資遣處理程序中。 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撤銷或廢止證書或執業執照之處分。 五、最近三年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者。
  2. 人才庫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其自人才庫移除: 一、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處理本辦法事務,違反客觀、公正、專業原則或認定事實顯有偏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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