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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97-7 條
- 1.鹵化烴滅火設備使用氣體啟動者,準用第八十八條規定。
- 2.鹵化烴滅火設備之選擇閥、啟動裝置、音響警報裝置、安全裝置及排放裝置,準用第九十條至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九十四條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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