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 30 條
校長事件審議會、調查小組及審查小組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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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
- 行政程序法 第 32 條條文
- 行政程序法 第 3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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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