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 29 條
私立學校校長,經主管機關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嚴重違反教育法令性別事件之事實,學校法人未依私校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解聘校長,而主管機關認有解聘必要者,該機關應依該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逕予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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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法人名詞
- 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4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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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