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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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1130712 制定)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金融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未提供照會者相關資訊。 二、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保存資料或交易紀錄。 三、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依限保存資料或交易紀錄。 四、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配合建立聯防通報機制,或未將通報之款項或虛擬資產進行圈存持續監控。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有前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由中央金融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提供照會者相關資訊、未保存或未依限保存資料或交易紀錄及未配合建立聯防通報機制,或未將通報之款項或虛擬資產進行圈存持續監控等事項之處罰,並令其限期改正(若性質屬無法改正者,自無限期改正之問題),以督促業者遵循,罰鍰金額並參考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 二、參考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對於違規情節重大者之罰鍰金額較高之規定,於第二項就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裁處較第一項為重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1141230 修正)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金融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未提供照會者相關資訊。 二、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保存資料或交易紀錄。 三、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依限保存資料或交易紀錄。 四、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配合建立聯防通報機制,或未將通報之款項或虛擬資產進行圈存持續監控。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有前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由金融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第一項序文及第二項文字酌作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八條說明二。
-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 按名詞
- 第八條第二項條文
- 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第九條第二項條文
- 第十條第一項條文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 8 條條文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 9 條條文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 10 條條文
一、第一項定明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提供照會者相關資訊、未保存或未依限保存資料或交易紀錄及未配合建立聯防通報機制,或未將通報之款項或虛擬資產進行圈存持續監控等事項之處罰,並令其限期改正(若性質屬無法改正者,自無限期改正之問題),以督促業者遵循,罰鍰金額並參考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 二、參考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對於違規情節重大者之罰鍰金額較高之規定,於第二項就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裁處較第一項為重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第一項序文及第二項文字酌作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八條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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