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金融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次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未提供照會者相關資訊。 二、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保存資料或交易紀錄。 三、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依限保存資料或交易紀錄。 四、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配合建立聯防通報機制,或未將通報之款項或虛擬資產進行圈存持續監控。
  2.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有前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由中央金融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