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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6-3 條
二十六之三、法院核發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款之保護令時,宜就可歸責於相對人且其能力可執行之部分,載明下列事項: (一)特定之性影像,例如其影像類型、拍攝時間、地點、已上傳之網站或網頁等。 (二)應刪除或申請移除性影像之期限。 (三)應申請移除性影像之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之名稱。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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