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指定氣象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 8 條
- 1.非公務機關為因應保有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應訂定採取下列事項: 一、適當之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 二、查明事故之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其通知內容包含個人資料發生事故之事實、非公務機關所採取之因應措施及所提供之諮詢服務專線。 三、研訂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 2.非公務機關應於發現前項事故後七十二小時內填具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及紀錄表,通報本署;未於時限內通報者,應附延遲理由(通報格式如附表)。
- 3.前項事故通報後,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所賦予之職權,為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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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適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2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3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4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5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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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