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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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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 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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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本辦法依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三項及第十一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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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帳戶帳號認定基準及照會作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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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存款帳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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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電子支付帳戶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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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信用卡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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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虛擬資產帳號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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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資料交易紀錄保存及通報與帳戶帳號控管作業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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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存款帳戶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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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電子支付帳戶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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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信用卡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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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虛擬資產帳號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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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聯防通報機制及圈存作業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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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存款帳戶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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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電子支付帳戶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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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信用卡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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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虛擬資產帳號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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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發還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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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存款帳戶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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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電子支付帳戶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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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信用卡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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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虛擬資產帳號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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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專責督導主管及無法發還之情事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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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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