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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2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存款帳戶:指於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七款之金融機構所設立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帳戶。 二、電子支付帳戶:指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四款所稱之電子支付帳戶。 三、信用卡:指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之信用卡。 四、信用卡銷帳編號:指發卡機構為供繳納信用卡應付帳款而為持卡人編訂之帳號。 五、虛擬帳號:指存款務機構為繳款人或指定交易編訂之虛擬繳款帳號,供繳款人或交易人透過該虛擬繳款帳號將款項存入對應之實體存款帳戶。 六、虛擬資產帳號:指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以下簡稱虛擬資產服務商)為提供虛擬資產服務,而提供客戶之帳號。 七、警示存款帳戶: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存款業務機構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 八、警示電子支付帳戶: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電子支付機構將電子支付帳戶列為警示者。 九、警示虛擬帳號: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存款業務機構將虛擬帳號列為警示者。 十、警示信用卡銷帳編號: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發卡機構將信用卡銷帳編號列為警示者。 十一、警示虛擬資產帳號: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虛擬資產服務商將虛擬資產帳號列為警示者。 十二、存款業務機構:指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七款所稱之金融機構。 十三、電子支付機構:指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稱之電子支付機構。 十四、信用卡業務機構:指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七款所稱之信用卡業務機構。 十五、發卡機構:指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九款所稱之發卡機構。 十六、防制詐欺犯罪平臺:指依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三所定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或經營金融機構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之服務事業,為防制詐欺犯罪,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准建立之系統平臺,以協助本條例之金融機構或虛擬資產服務商進行同業或跨業合作,於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資訊,並以科技方式分析及辨識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 十七、防制詐欺犯罪平臺參與機構:指參與防制詐欺犯罪平臺之金融機構或虛擬資產服務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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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存款帳戶:指於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七款之金融機構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